监测数据处理方法(数据分析的终极目的、环境实时监测数据网)

《通知》要求排污单位规范制定监测方案,规范保存监测档案,加快自动监测联网,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规范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尚法新闻发现,近期全国多家企业涉嫌伪造干扰排污监测数据被通报查处。如安徽省环境监察局联合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监察部门日前在对滁州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且发现该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内置有可以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模块,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安装联网使用的系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设备,经检查,该设备存在“漏洞”。

进一步强化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监管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排污单位高质量开展自行监测,是自行监测发挥作用的基础。只有对自行监测加强监管,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才能保证其能够应用于各项管理活动。如何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起来”,使自行监测充分发挥其作用,是当前生态环境部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辽宁省辖区范围内,涉水重点排污单位800余家,涉气重点排污单位1400余家,除了原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相对较好外,其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并不理想。为进一步强化重点排污单位排放监管,规范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确保达标排放,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近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通知》。

《通知》要求各重点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标准规范及相关管理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还要满足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各重点排污单位要加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尽快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其自行监测工作可依托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并以手工监测作为补充;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其自行监测工作应以手工监测方式进行,监测频次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及各行业技术指南确定。

《通知》明确指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将自行监测方案录入“辽宁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在获得监测数据次日将相关信息录入,向社会公开。未按方案开展监测的,要录入未监测原因。

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每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年度抽查比例不得小于20%),对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有关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并复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验收监测数据以及执法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综合评判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以及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发现数据异常的,要及时查找原因,锁定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现社会化监测机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对有关机构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省厅。

尚法新闻发现,为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几年全国各地相继开展环境自动监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多家企业因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被通报查处。

多家企业因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被通报查处

2016年6月16日,山东省环保厅发出通报,菏泽市和日照市的两家企业因环境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分别被处1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据山东省环保厅介绍,因菏泽于楼断面氨氮超标,山东省监控中心将这一断面与周边重点污染源关联分析,发现断面主要纳污企业为巨野县三达水务公司,但这家公司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偏低。

同年5月16日,监控中心对公司进行独立调查,在排除设备造假以后,对通过采样管路进样和绕开采样管路进样两组数据进行比较,发现两者不一致,初步判定采样系统存在问题。经过前后6个多小时的详细排查最终发现采样管路被人为引入封闭的生物指示池,采集指示池内被稀释的水样。经调查问询,三达水务公司承认私接暗管,干扰采样,对监测数据造假。5月24日,山东省监控中心通过污染源动态管控系统,发现日照城市排水公司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斜率由1修改为0.5,超出正常范围,自动系统报警,初步判定企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随后山东省监控中心对这家企业开展独立调查,第一时间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控制自动监测设备、固定参数修改证据、检查运营维护记录。经现场询问,企业承认擅自修改了设备参数,对造假行为供认不讳。

对这两起数据造假案件,山东环保调查人员固定好证据后,通知山东省公安厅,后公安厅责成菏泽市、日照市公安局调查处理。两地环保部门分别对两家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公安机关对菏泽企业案件实施者生产主任田某行政拘留15天,对日照企业运行班长杨某行政拘留10天。

2017年5月24日,环保部通报4起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及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典型案件。其中环保部第四督查组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对天津荣程集团唐山特种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分别设置两条稀释管路干扰烧结机自动监测数据。在除尘引风机前设置一条管道,通过吸入空气稀释原烟气;另外在自动监测采样点附近设置一条管路通入氮气,以稀释采样烟气。同时在采样平台和烟气采样管路设置两处U型弯头,严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除此之外,在今年6月举行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罗宏介绍说,当前安徽省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过程中,巡检发现部分排污企业及运维公司问题突出。比如,安徽东昇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擅自修改废气自动监控设备工控机大气压力参数,导致数据严重失真,同时还超标排放烟尘;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1号生产线自动监控设备分析仪选型不当,2号生产线自动监控设备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维护,影响数据准确性;芜湖市安徽繁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自动监控设备未进行运行维护,设备故障未及时处理,部分时间段监测数据空白。

据罗宏介绍,上述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关市生态环境部门已督促企业进行了整改并立案查处。

此外,今年8月份,安徽省环境监察局根据“三个全覆盖”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联合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监察部门,对滁州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轮公司”)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且发现该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内置有可以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模块,涉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杭州泽天公司生产的自动监控设备存在“漏洞”

据安徽省环境监察局介绍,现场检查时,德轮公司燃煤锅炉正在使用,现场委托资质单位对循环液取样监测,监测结果pH为2.77酸性,循环液PH值不符合锅炉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技术指标,达不到脱硫效果;对总排口外排烟气取样监测三批次,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801毫克/立方米,超标1倍。

图片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尚法新闻发现,德轮公司安装联网使用的系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泽天公司”)生产销售EM-5型CEMS自动监控设备。该型号自动监控设备数据参数设置模块下设有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氧含量监测数据“0左右波动”子模块,企业通过设置烟气氧量和启用“0左右波动”按钮,模拟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自动监测数据。

设备生产商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07)有关规定编制程序软件,当检测到烟气含氧量达到19%以上,自动监控设备自动判定锅炉停炉。现场检查发现,德轮公司违规将停炉判定条件烟气含氧量下限值调整为15%,导致锅炉烟气含氧量达到15%后,实际锅炉还在燃煤运行并排放污染物,但自动监控设备已经判定锅炉停炉。

此外,委托资质单位对德轮公司烟气取样监测三批次,监测结果二氧化硫浓度分别为850毫克/立方米、747毫克/立方米、80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分别为283毫克/立方米、274毫克/立方米、256毫克/立方米。由于自动监控设备内置模拟自动监测数据程序模块和“0左右波动”按钮,企业通过启用“0左右波动”按钮,模拟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自动监测数据,造成传输至生态环境部、省厅自动监控系统平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在0至1毫克/立方米之间,与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严重不符。

尚法新闻了解到,下一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对全省范围内安装使用杭州泽天公司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进行全面彻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同时,督促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德轮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建设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运维自动监控设备,确保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法对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存在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规定情形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发布通报前,杭州泽天公司曾提供书面解释称,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安装的设备为其2016年销售,目前生产的设备已升级解决了上述问题。

尚法新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发现,杭州泽天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杨坤仑,经营范围主要为环保检测系统、计算机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环保检测系统,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的安装维护等。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杭州泽天公司曾在2016年受到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次是2016年08月23日,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杭高新(滨)市管市监罚处字〔2016〕2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类型是违反计量管理规定,对其行政处罚为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粉尘测试仪;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以及罚款1500元。另外一次是同年10月11日,杭州泽天公司因虚假宣传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

资料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大众网、中国政府网、环保部网站、新华网、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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