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什么时候结束(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收官在即)

  “我要是不高兴,不要说潍坊,全山东也别想吃一个好海肠!”在王雷涉黑案长达49万字的判决书中,“海肠”被提及1700余次。原来,“海霸”王雷以承包海域养殖为名,私自成立“海上巡逻队”。不仅大肆非法捕捞海肠,而且通过绑船、撞船等方式,胁迫渔民向其缴纳“保护费”。当地渔民从“靠海吃饭”变成了“看王雷脸色吃

  “我要是不高兴,不要说潍坊,全山东也别想吃一个好海肠!”

  在王雷涉黑案长达49万字的判决书中,“海肠”被提及1700余次。

  原来,“海霸”王雷以承包海域养殖为名,私自成立“海上巡逻队”。不仅大肆非法捕捞海肠,而且通过绑船、撞船等方式,胁迫渔民向其缴纳“保护费”。当地渔民从“靠海吃饭”变成了“看王雷脸色吃饭”。

  据检察机关指控,该组织以“场地费”“资源补偿费”等名义强行向渔民收取费用,数额达290余万元;通过组织渔民大肆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8000余万元;违法承揽工程获利8000余万元……

  最终,王雷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为王雷站台撑腰、提供庇护的潍坊市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徐润启、潍坊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臧传奎等“保护伞”也相继受到法律审判。

  “打财断血”绝后,“打伞破网”断根。王雷涉黑团伙被依法查处,正是为期3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个缩影。

  过去3年中,云南孙小果案、湖南“操场埋尸案”、黑龙江呼兰“四大家族”涉黑案等一批社会关注的案件查深查实,不少为害一方的涉黑涉恶团伙和“保护伞”被绳之以法。

  数据显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累计打掉涉黑组织3463个、涉恶犯罪集团10878个,查控涉黑涉恶资产5439亿余元。

  可以说,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力度和成绩有目共睹。随着专项斗争距离收官越来越近,不少人关注:这轮扫黑除恶结束了怎么办?黑恶势力会不会死灰复燃?

  其实不用担心。日前,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强调: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

  image.png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雷等3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图源:齐鲁晚报

  二

  那么,如何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一句话,要建立长效机制。

  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次推进会上,提到了两个关键词:“六清”和“六建”。

  “六清”指的是线索清仓、逃犯清零、案件清结、伞网清除、黑财清底、行业清源。

  “六建”则是指建立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如果说,“六清”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战要实现的战术目标,那么,“六建”就是针对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的战略安排。

  在“六建”的顶层设计之下,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的具体工作方法。

  比如,扫黑办建议在专项斗争收官之后,继续保留各级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继续实行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常态化运行;保留全国扫黑办特派督导专员队伍,省级也要组建特派督导专员队伍等等。

  又如,内蒙古包头探索实施“警察楼长”制度。4200余名民警兼任“楼长”,既对群众宣传政策,又对辖区内出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进行动态排查。同时,社区(村)党员民警同时兼任社区(村)副书记常驻社区(村)开展工作。

  但与此同时,一些黑恶势力也在“转型升级”。比如,“套路贷”“校园贷”等新兴领域黑恶势力,不再打打杀杀、江湖义气,而是利用法律空白、监管盲区实施犯罪,给自己披上一层看似合法合规的“隐形外衣”,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

  如何更加精准地识鉴黑恶势力团伙?怎样加大对“改头换面、蛰伏隐匿”的网络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

  这些都考验着政法机关的智慧和胆识。

  image.png

  11月3日,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第6次新闻发布会举行。图源:长安剑

  三

  一项酝酿已久的法律,有望在近期出台。

  9月17日,全国扫黑办第10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而在更早些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的29件法律案中,就有《反有组织犯罪法》。这部法律被认为是专项斗争成果的标志性体现,也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法治基础。

  为什么要出台《反有组织犯罪法》?

  一方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对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认定、分类、处罚等一系列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臻成熟,需要专门的法律予以立法认可。

  另一方面,要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建立健全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首先要保障有法可依。

  现实中,鉴别一个组织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之间的关系,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

  换句话说,在扫黑除恶过程中要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恪守法治的要义,方能确保针对黑恶势力的斗争不走偏、不变形。

  本文地址:深圳seo/news/43647.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