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饮用水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1

  2

  3.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2 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3.3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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